2001年12月,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2大类产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
CQC针对强制性认证以外的产品类别,开展了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称为CQC标志认证),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性能等标准要求,认证范围涉及500多种产品。旨在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的产质量量,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使国外企业的产品能更顺利地进入中国国内市场。
CQC作为中国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权威认证机构,在国际上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可以极大地提升获证企业的品牌形象,本中心为CQC指定委托之工厂检查机构。 |
CCC / CQC工厂检查一般要求事项概述
1. |
工厂检查要求中所谓的工厂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制造商、生产工厂。如果相关单位(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制造商、生产工厂。)负责不同要求项目,请相关单位人员或被授权人员须到场接受检查。 |
2. |
敬请准备认证产品测试报告以利做产品一致性检查。 |
3. |
现场工检当天必须安排生产CCC认证之产品,供抽样进行一致性检查及现场测试。 |
4. |
因须做现场指定试验,请准备相关产品之GB标准。 |
5. |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之『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之第1~10项可以在http://www.cqc.com.cn/网站上查询。 |
6. |
如果检查期间发现有 :
a.无认证产品可供进行一致性检查及现场测试时,工厂检查判定为不通过。
b.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及现场测试不符合时,工厂检查判定为不通过。 c.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条文有太多不符合项足以影响工厂检查要求之维持时,工厂检查判定为不通过。 |
法规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7.10;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
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