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91 年 09 月 10 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 09130007170 号函订定全文11点
一、 为便于办理商品型式认可作业,特将商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及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之相关规定,汇整于本作业说明。
二、 型式认可受理地点
(一) 国内生产者:依辖区别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
(二) 代理商或输入者:依其住所或营业所之辖区别向检验机关申请。
三、 申请商品型式认可作业
(一) 申请人应事先参酌及勾选「申请商品型式认可应检附文件」(TAF-01(doc档案))。
(二) 申请人应检附文件:
1. 应检附之基本文件规定如下:
( 1 ) 商品型式认可申请书(TAF-02(doc档案))。
( 2 ) 申请人之公司登记证或执照(复印件)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工厂登记证(复印件)。
2. 应检附之认可文件规定如下:
( 1 ) 检验机关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型式试验报告。
( 2 ) 经指定之相关技术文件。
3. 申请系列商品型式认可,申请人应检附原证书或其复印件。
(三) 必要时,申请人须依检验机关之要求提供样品,以供执行全部或部分测试。
(四) 已依「商品电磁兼容性管理办法」取得「电磁兼容型式认可证明书」者,于该商品适用逐批检验期间,得依下列规定向原发证检验机关申请发给商品型式认可证书:
1. 仅实施电磁相容单项检验之商品:检具电磁兼容型式认可证明书,于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申请。
2. 其他商品:检具电磁兼容型式认可证明书及规定之其他型式试验报告,于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申请。
四、 受理及审核作业
(一) 检验机关受理申请商品型式认可,应核对所缴交文件是否与应检具之文件及公告规定应附数据相符齐备,相符者受理申请,反之退回申请。经受理后,给予受理编号后计收审查费,其受理编号依本说明第十点编码原则编码。
(二) 检验机关就申请人检附之文件数据予以审查,另如有必要,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以执行全部或部分测试。若数据内容疏漏、错误或不全但可补正者,开立「商品型式认可补件通知书」(TAF-03(doc档案))(补件通知不限次数)请厂商于二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核发「商品型式认可不符通知书」(TAF-04(doc档案)),驳回其申请并予以结案;若不可补正者,即核发「商品型式认可不符通知书」。
五、 商品型式认可规费
(一) 检验机关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依下列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1. 审查费:
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每一系列案件新台币二千元。
型式认可证书延展:每一证书新台币二千元。
2. 证照费:
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二) 商品型式认可之审查费包含发给商品型式认可证书之费用。
六、 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核发作业
(一) 经检验机关审查符合者,发给「商品型式认可证书」(TAF-05(doc档案))。
(二) 经标准检验局公告指定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者,于发给之商品型式认可证书中,载明识别号码,即字轨为T及指定代码。
(三) 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间,依各商品型式认可之公告办理。
(四) 检附证书复印件申请系列商品型式认可者,应缴回原证书凭以增列系列商品后换发新证书,其证书之有效期间,以原证书为准。
(五) 取得型式认可之商品其分类号列如经公告变更,检验机构应填具「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换证通知书」(TAF-06(doc档案))通知办理换证。
七、 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延展
(一) 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前三个月内,证书名义人得检具延展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延展,经检验机关审查核可者,换发证书。逾期申请延展者,应重新申请商品型式认可。
(二) 商品型式认可延展之有效期间,自原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并依第五(三)项核计。
(三) 延展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二点及第三点之规定。但商品适用之检验标准未变更者,免检附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八、 报验
(一) 依「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规定公告需经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报告之「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系统零组件」、「建筑用防火门」及「汽车用轻合金盘型轮圈」商品,其报告之有效期间分别为一年、三年及五年,于该报告有效期间内视为取得商品型式认可证书。
(二) 报验义务人应检具报验申请书及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申请报验。
(三) 报验义务人非商品型式认可证书之名义人时,应另检具证书名义人授权之「商品型式认可授权书」(TAF-07(doc档案))。
九、 简化检验
(一) 取得型式认可之商品,检验机关得依各种类商品之型式认可作业要点规定简化检验程序。
(二) 如接获检举或于相关管道得知讯息,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之一致性有怀疑时,得径行取样检验。
一O、 型式认可受理编号、证书号码及编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