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化妆品注册要求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5-1 点击:857次
FDA 如何监控进口商品?
为监控进口商品,FDA 与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密切合作。 进口的化妆品在进入美国时必须接受 CBP 的检查。 对于国外生产的化妆品,如发现掺假或标示不实,会被拒绝进入美国。 商品必须按照规定销毁或复行出口。 FDA 网站会列出拒绝进口的化妆品,并且每月更新。
FDA 可以回答我有关美国海关的问题吗?
不行,您需要直接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联系,以取得适用于您进口商品的相关规定信息。 CBP 网站上提供了许多实用资源,例如《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美国进口业务:进口商指南)
是否会对所有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检?
并非所有化妆品进入美国后都会进行抽检。为了在最有效率的情况下进行检查,FDA 会发布进口警示(Import Alert)内容,通知检查人员违反情况的趋势要点。 列于进口警示中的商品有以下化妆品类的产品:声称具有疗效、被视为未取得新药许可的产品;发生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未符合美国对着色剂相关规定者,以及从发生 BSE(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狂牛症)的国家大量进口高危险牛只组织者。 完整清单请见 Import Alerts for Industry: Cosmetics(产业进口警示:化妆品)。但是,对进口化妆品的检查不限于进口警示清单中所列的商品。 过去未遭扣留的产品不见得日后在违反美国法令时不会遭到扣留。虽然不会在所有进品商品进入美国时进行抽检,未被抽检到的商品仍须符合各项法令规定的要
求。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化妆品都需符合相同的要求吗?
进口化妆品必须遵守与国内生产的商品相同的法令规定。除着色剂外,化妆品及成分无需在上市前先取得 FDA 许可。 但是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日常使用时必须安全无虞,而且必须正确标示。着色剂必须依其用途取得许可,部分着色剂产品须符合 FDA 核准的批号。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及个人须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法令。
进口化妆品前须先取得 FDA 核准吗?
除着色剂外,化妆品及成分在上市前无需先取得 FDA 许可。 但其不得掺假或标示不实。 换言之,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日常使用时必须安全无虞,而且必须正确标示。 除了着色剂及 FDA 规定禁用或限用的成分外,化妆品公司可使用任何成分,只要其不会导致产品以任何方式掺假即可。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及个人,对于产品安全性及正确标示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请记住,美国法令将某些「个人护理产品」视为药物或是兼具化妆品及药物的性质。若美国法令将您的产品视为药物,就必须受药物相关法令管辖,例如上市前需取得许可。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它是化妆品、药品,还是两者都是?或者它是肥皂?)。
我需要向 FDA 登记注册才能进口化妆品吗?
不需要。在美国单纯只进口化妆品的公司,无需向 FDA 登记注册,且进口化妆品到美国也无需提供公司登记编号。 FDA 鼓励国内外的化妆品业者透过我们的化妆品自愿登录计划(VCRP,Voluntary Cosmetic Registration Program)登记他们的公司以及提交化妆品成分声明书(CosmeticProduct Ingredient Statements),业者可自由参与,并非强制参加。 请注意,VCRP 仅接受已在美国市场销售之化妆品的化妆品成分声明书(Cosmetic Product Ingredient Statements)(21 CFR720.2)。
若美国法令将您的产品视为药品或是兼具化妆品和药品的性质,就必须进行药物登录作业。 同样地,对于归类为食品的化妆品成分,进口商同样需要完成 2002 年生物恐怖活动法(BioterrorismAct of 2002)要求的登录作业。
国际间对于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有哪些不同之处?
美国对于药物和化妆品的定义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 举例来说,某些国家将防晒产品视为化妆品。 而在美国,其被规范为药品。 在美国,产品具有生发、保护肌肤、止痛、抗龄等与皮肤结构或功能有关的效果,以及有治疗青春痘、头皮屑、湿疹或皮肤发炎效果者,都会被视为药品(或在某些个案里同时视为化妆品和药品)。 美国对于化妆品与药品设有不同的要求。 欲了解更多有关美国法令对化妆品与药品规定的差异,请见《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化妆品制造商、包装商及经销商)以及该页面所列的其他资源。
药品系由 FDA 药品评估暨研究中心(CDER)规范管制。 如有药品相关问题,请洽 CDER(CDERSmallBusiness@fda.hhs.gov 或 druginfo@fda.hhs.gov)。
美国会基于哪些理由不准化妆品进口?
若化妆品在任何方面未符合美国相关法令规定,就会被拒绝入境。 以下为部分常见的原因:
• 成分或污染物会造成产品安全疑虑。
• 着色剂违反规定: 所有着色剂的用途都须经 FDA 许可;部分产品必须在 FDA 实验室内进行批次检测,待通过后方可使用。 着色剂误用会使产品变成掺假。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Color Additives and Cosmetics》(着色剂与化妆品)及该页所列的其他资源。
• 禁用及限用的成分: 违反限制使用这些成分的规定,会使化妆品变成掺假。
• 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虽未规定须为无菌状态,但微生物的污染会对健康造成影响,并因此造成黑心商品。
• 违反标示规定,例如成分标示不清,或是未以英文标示所有必要信息(在波多黎各则须以西班牙文标示)。
• 属于需受美国药品法规管辖的上市化妆品,违反宣称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上述只是部分常见的违规情况。 违反美国相关法规会使化妆品遭到扣留。
禁用或限用成分有哪些?
如果您是进口商,您必须确认您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禁用或限用成分的规定。 原产地(国)的成分禁用和限用规定可能与美国实施的规定不同。 但请记住,若化妆品成分会造成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于日常使用时发生危险,即便没有禁用或限用该成分的明确规定,该成分亦会被禁止。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Ingredient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by FDA Regulations》(FDA 禁用或限用成分规定)。
「天然」或「有机」化妆品需要取得认证吗?
FDA 未定义或规范「有机」(organic)和「天然」(natural)等词汇的意义。 但美国农业部(USDA)在农产品的营销方面订有「有机」一词的使用规范。 关于有机农产品使用的问题,请洽 USDA。 私人组织对于「天然」及其他宣称内容也下有定义,但这些组织与 FDA 并无关系。同时,请记住,无论成分来源为何,所有化妆品都必须安全无虞。 成分来源并不能决定其安全性。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Organic’ Cosmetics》(有机化妆品)。
在化妆品标示方面有哪些要求?
如需更多有关化妆品标示的信息,请见《Labeling(标示)》及该页面所列的其他资源,例如《Cosmetic Labeling Guide(化妆品标示指南)》。 在标示方面,以下列出一些与进口商有关的较常见问题:
• 必须以英文列出所有标示内容吗? 所有要求的标示信息都须以英文列出。 但若产品只在波多黎各销售,就必须以西班牙文标示。 若使用其他语言标示部分信息,也须以相同语言呈现所有必要的标示信息。
• 在原产地(国)使用的成分通用或常用名称,也要出现在化妆品标签上吗? 按照公平包装及标签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的规定,在美国必须使用「通用或常用名称」来标示成分。 只能在使用英文标示其通用或常用名称的后面(像是「water(水)」、「honey(蜂蜜)」及「fragrance(香料)」)以括号加注其他语言的名称,例如「aqua」、「mel」或「parfum」。
• 可以使用 INCI 命名法来标示植物成分吗? INCI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Ingredient,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名称来标示植物成分的属和种,而美国要求使用通用或常用名称。 在成分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后面,可使用括号加上拉丁文名称。例如: Aloe (Aloe Barbadensis) Extract(芦荟萃取精华),请见《FDA Response to CTFA Requests Regarding Harmonization of Ingredient Names (Color Additives, Denatured Alcohol,and Plant Extracts)》(FDA 对于 CTFA 提出统一成分名称(着色剂、变性酒精及植物萃取物))相关内容。
• 在化妆品着色剂的标示上,可以使用 C.I. 索引号吗?产品卷标不可使用 C.I. 索引号,除非先注明美国许可的着色剂名称,再以括号加注 C.I. 索引号。 此外,C.I. 索引号不代表取得
FDA 许可或 FDA 色素认证。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Color Additives and Cosmetics》(着色剂与化妆品)及该页所列的其他资源。
• 我想要先进口无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再于美国加上标签。此举是否可行?在成分标示规定里有一个豁免情况,可适用于此例。 若进口商即为化妆品公司经营者,且货物会重
新包装和标示,或是他人在将化妆品进口到美国时,持有公司经营者签发的同意书,且可提供给海关进行查验,则大批进口的化妆品便无需遵守化妆品标示规定。 若产品离开化妆
品公司时未附有规定的标示内容,则此标签豁免情况即失效。 如需完整信息,请见 21CFR 701.9 相关规定。
为监控进口商品,FDA 与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密切合作。 进口的化妆品在进入美国时必须接受 CBP 的检查。 对于国外生产的化妆品,如发现掺假或标示不实,会被拒绝进入美国。 商品必须按照规定销毁或复行出口。 FDA 网站会列出拒绝进口的化妆品,并且每月更新。
FDA 可以回答我有关美国海关的问题吗?
不行,您需要直接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联系,以取得适用于您进口商品的相关规定信息。 CBP 网站上提供了许多实用资源,例如《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美国进口业务:进口商指南)
是否会对所有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检?
并非所有化妆品进入美国后都会进行抽检。为了在最有效率的情况下进行检查,FDA 会发布进口警示(Import Alert)内容,通知检查人员违反情况的趋势要点。 列于进口警示中的商品有以下化妆品类的产品:声称具有疗效、被视为未取得新药许可的产品;发生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未符合美国对着色剂相关规定者,以及从发生 BSE(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狂牛症)的国家大量进口高危险牛只组织者。 完整清单请见 Import Alerts for Industry: Cosmetics(产业进口警示:化妆品)。但是,对进口化妆品的检查不限于进口警示清单中所列的商品。 过去未遭扣留的产品不见得日后在违反美国法令时不会遭到扣留。虽然不会在所有进品商品进入美国时进行抽检,未被抽检到的商品仍须符合各项法令规定的要
求。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化妆品都需符合相同的要求吗?
进口化妆品必须遵守与国内生产的商品相同的法令规定。除着色剂外,化妆品及成分无需在上市前先取得 FDA 许可。 但是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日常使用时必须安全无虞,而且必须正确标示。着色剂必须依其用途取得许可,部分着色剂产品须符合 FDA 核准的批号。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及个人须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法令。
进口化妆品前须先取得 FDA 核准吗?
除着色剂外,化妆品及成分在上市前无需先取得 FDA 许可。 但其不得掺假或标示不实。 换言之,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日常使用时必须安全无虞,而且必须正确标示。 除了着色剂及 FDA 规定禁用或限用的成分外,化妆品公司可使用任何成分,只要其不会导致产品以任何方式掺假即可。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及个人,对于产品安全性及正确标示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请记住,美国法令将某些「个人护理产品」视为药物或是兼具化妆品及药物的性质。若美国法令将您的产品视为药物,就必须受药物相关法令管辖,例如上市前需取得许可。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 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它是化妆品、药品,还是两者都是?或者它是肥皂?)。
我需要向 FDA 登记注册才能进口化妆品吗?
不需要。在美国单纯只进口化妆品的公司,无需向 FDA 登记注册,且进口化妆品到美国也无需提供公司登记编号。 FDA 鼓励国内外的化妆品业者透过我们的化妆品自愿登录计划(VCRP,Voluntary Cosmetic Registration Program)登记他们的公司以及提交化妆品成分声明书(CosmeticProduct Ingredient Statements),业者可自由参与,并非强制参加。 请注意,VCRP 仅接受已在美国市场销售之化妆品的化妆品成分声明书(Cosmetic Product Ingredient Statements)(21 CFR720.2)。
若美国法令将您的产品视为药品或是兼具化妆品和药品的性质,就必须进行药物登录作业。 同样地,对于归类为食品的化妆品成分,进口商同样需要完成 2002 年生物恐怖活动法(BioterrorismAct of 2002)要求的登录作业。
国际间对于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有哪些不同之处?
美国对于药物和化妆品的定义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 举例来说,某些国家将防晒产品视为化妆品。 而在美国,其被规范为药品。 在美国,产品具有生发、保护肌肤、止痛、抗龄等与皮肤结构或功能有关的效果,以及有治疗青春痘、头皮屑、湿疹或皮肤发炎效果者,都会被视为药品(或在某些个案里同时视为化妆品和药品)。 美国对于化妆品与药品设有不同的要求。 欲了解更多有关美国法令对化妆品与药品规定的差异,请见《Is It a Cosmetic, a Drug, or Both? (Or Is It Soap?)》(化妆品制造商、包装商及经销商)以及该页面所列的其他资源。
药品系由 FDA 药品评估暨研究中心(CDER)规范管制。 如有药品相关问题,请洽 CDER(CDERSmallBusiness@fda.hhs.gov 或 druginfo@fda.hhs.gov)。
美国会基于哪些理由不准化妆品进口?
若化妆品在任何方面未符合美国相关法令规定,就会被拒绝入境。 以下为部分常见的原因:
• 成分或污染物会造成产品安全疑虑。
• 着色剂违反规定: 所有着色剂的用途都须经 FDA 许可;部分产品必须在 FDA 实验室内进行批次检测,待通过后方可使用。 着色剂误用会使产品变成掺假。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Color Additives and Cosmetics》(着色剂与化妆品)及该页所列的其他资源。
• 禁用及限用的成分: 违反限制使用这些成分的规定,会使化妆品变成掺假。
• 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虽未规定须为无菌状态,但微生物的污染会对健康造成影响,并因此造成黑心商品。
• 违反标示规定,例如成分标示不清,或是未以英文标示所有必要信息(在波多黎各则须以西班牙文标示)。
• 属于需受美国药品法规管辖的上市化妆品,违反宣称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上述只是部分常见的违规情况。 违反美国相关法规会使化妆品遭到扣留。
禁用或限用成分有哪些?
如果您是进口商,您必须确认您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禁用或限用成分的规定。 原产地(国)的成分禁用和限用规定可能与美国实施的规定不同。 但请记住,若化妆品成分会造成消费者依标示使用或于日常使用时发生危险,即便没有禁用或限用该成分的明确规定,该成分亦会被禁止。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Ingredient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by FDA Regulations》(FDA 禁用或限用成分规定)。
「天然」或「有机」化妆品需要取得认证吗?
FDA 未定义或规范「有机」(organic)和「天然」(natural)等词汇的意义。 但美国农业部(USDA)在农产品的营销方面订有「有机」一词的使用规范。 关于有机农产品使用的问题,请洽 USDA。 私人组织对于「天然」及其他宣称内容也下有定义,但这些组织与 FDA 并无关系。同时,请记住,无论成分来源为何,所有化妆品都必须安全无虞。 成分来源并不能决定其安全性。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Organic’ Cosmetics》(有机化妆品)。
在化妆品标示方面有哪些要求?
如需更多有关化妆品标示的信息,请见《Labeling(标示)》及该页面所列的其他资源,例如《Cosmetic Labeling Guide(化妆品标示指南)》。 在标示方面,以下列出一些与进口商有关的较常见问题:
• 必须以英文列出所有标示内容吗? 所有要求的标示信息都须以英文列出。 但若产品只在波多黎各销售,就必须以西班牙文标示。 若使用其他语言标示部分信息,也须以相同语言呈现所有必要的标示信息。
• 在原产地(国)使用的成分通用或常用名称,也要出现在化妆品标签上吗? 按照公平包装及标签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的规定,在美国必须使用「通用或常用名称」来标示成分。 只能在使用英文标示其通用或常用名称的后面(像是「water(水)」、「honey(蜂蜜)」及「fragrance(香料)」)以括号加注其他语言的名称,例如「aqua」、「mel」或「parfum」。
• 可以使用 INCI 命名法来标示植物成分吗? INCI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Ingredient,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名称来标示植物成分的属和种,而美国要求使用通用或常用名称。 在成分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后面,可使用括号加上拉丁文名称。例如: Aloe (Aloe Barbadensis) Extract(芦荟萃取精华),请见《FDA Response to CTFA Requests Regarding Harmonization of Ingredient Names (Color Additives, Denatured Alcohol,and Plant Extracts)》(FDA 对于 CTFA 提出统一成分名称(着色剂、变性酒精及植物萃取物))相关内容。
• 在化妆品着色剂的标示上,可以使用 C.I. 索引号吗?产品卷标不可使用 C.I. 索引号,除非先注明美国许可的着色剂名称,再以括号加注 C.I. 索引号。 此外,C.I. 索引号不代表取得
FDA 许可或 FDA 色素认证。 如需更多信息,请见《Color Additives and Cosmetics》(着色剂与化妆品)及该页所列的其他资源。
• 我想要先进口无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再于美国加上标签。此举是否可行?在成分标示规定里有一个豁免情况,可适用于此例。 若进口商即为化妆品公司经营者,且货物会重
新包装和标示,或是他人在将化妆品进口到美国时,持有公司经营者签发的同意书,且可提供给海关进行查验,则大批进口的化妆品便无需遵守化妆品标示规定。 若产品离开化妆
品公司时未附有规定的标示内容,则此标签豁免情况即失效。 如需完整信息,请见 21CFR 701.9 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