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实施新儿童产品标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6-14 点击:370次
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2个环保团体根据第65号提案,对几个含有过量铅的大型珠宝零售商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对多数珠宝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达成和解裁决。根据该和解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必须由某些特定材料制成,在某些情况下,其铅含量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1。
达成和解后,加州立法机构颁布含铅珠宝法案( AB 16812,Pavley,2006 年)。后来对适用范围进行修正(AB 29013,Brownley,2008 年),其中包括手表及可拆卸衣服和鞋类的饰品纳入珠宝范围内。
在 2009年5月,根据相同诉讼案件号码,与另一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结果修订了铅含量的规定。根据修订的规定,被告不得制造、装运、出售,提供出售或促成制造、装运、出售或提供出售‘所涉及的产品',除非满足特定的要求。下表概述有关范围和要求重点。涉及产品 | 范围(由任何成分或材料生产的涉及产品) | 要求 | 生效日期 |
1.个人所穿戴饰品脚镯,臂套,胸针,链,头冠,袖口链环,装饰发饰,耳环,项链,脚环 2.任何珠,链,链环,垂挂物,或此类饰品的其他成分 |
任何与儿童产品有关的产品 |
≤ 0.02% (200 ppm) |
2010年1月1日之前 |
任何其他涉及产品 |
≤ 0.03% (300 ppm) |
||
Any covered product任何涉及产品 |
≤ 0.01% (100 ppm) |
2011年1月1日及之后 | |
(16 CFR 1303)涉及产品的表面涂层(16 CFR 1303) | 任何涉及产品 |
≤ 0.009% (90 ppm) |
2009年8月13日之后 |
豁免
玻璃和 /或水晶装饰部件[如猫眼,立体氧化锆(方晶氧化锆、CZ)、人造钻石、景泰蓝]
儿童产品 - 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的重量不超过1.0克,但不包括铅含量< 0.01%(百万分之一百)的任何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且没有故意添加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