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 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6-3 点击:181次
2012年1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号令,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新增对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的卫生要求,内容如下:
第四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二、塑料类的规定:
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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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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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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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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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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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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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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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醛-三聚氰胺为合成原料的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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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1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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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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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的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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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阴性
甲醛: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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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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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残渣:3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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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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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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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2.5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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